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律师王立德博士来公共卫生学院作学术报告,题目是“从律师和环保组织的角度看待在美国如何利用法律保护环境”
他讲了在美国从公民诉讼的角度用法律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停止侵害之诉:要求已经或正在从事环境侵权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其活动的诉讼。比如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尽管其还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
排除危害之诉:要求环境侵权者除他已经造成的环境危害的诉讼。比如要求排污者净化被污染的水体。消除危害之诉:这种诉讼是在环境侵害尚未现实发生,但是已经存在侵害发生的必然性的情况下提起。比如对在与住宅很紧的前外安装变压器、建设高压线的行为,就可以要求其消除可能造成的电磁污染的危险。恢复原状之诉:是要求环境侵权者将已经被他侵害的环境质量恢复到被侵害之前的状态,当然这种诉讼提出的前提是被损害的环境质量能够恢复。比如要求造成土壤污染的排污者清除污染,回填新土,并恢复到可耕状态。
损害赔偿之诉:对于因环境侵权受到的损害,在无法通过恢复原状弥补的情况下,受害人为获得赔偿而提起的诉讼。比如排污造成的死鱼损失给予赔偿。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系师生20多人参加报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