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医学部的对外交往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北京大学医学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教学、科研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北京大学医学部名义与外界发生往来的,应当签订合同。
第三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法律事务小组根据部务会的授权,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事务小组对各单位(组织)实行咨询和指导。
法律事务小组挂靠医学部主任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下称“两办”)开展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准备
第四条 各单位(组织)对外开展业务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先行开展业务活动。但下述情况除外:
(一)即时清结的业务;
(二)无保密内容和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且合同所涉金额在人民
币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一次性采购及一次性业务推广类、宣传品制作类业务;
(三)经法律事务小组、计划财务处事先共同确认可不签署书面合同的业务。
第五条 经办人应在签约前核实相对方是否具备签约资格(如审核其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当年工商部门年检等),并且有责任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六条 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经办人应尽可能使用国家或行业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保密条款。
第八条 各项业务活动(包括参与投标),不得以“北京大学”的名义签订合同,但经北京大学书面授权的除外。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九条 根据合同的内容类型和重要级别,医学部的合同审核分为“日常事务性合同的审核”和“重要合同的审核”。
第十条 日常事务性合同拟稿完毕后,由各单位内部审核。
第十一条 重要合同拟稿完毕后,由经办人填写《合同流转单》,经单位(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后,与合同稿一并提交相关部门依次进行业务审核和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业务审核,指重要合同申请单位(组织)的负责人依职权进行审核后,由经办人送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进行的审核。
第十三条 法律审核,指重要合同经过业务审核后,由法律事务小组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实践性进行的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业务审核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大学及医学部有关规章制度和医学部实际情况对重要合同稿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则转法律事务小组,否决则由经办人根据情况退回,或者要求继续流转,但业务审核部门意见应予以保留,以供法律事务小组参考。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指令性责任书可不经业务审核,直接转至法律事务小组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小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重要合同稿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则继续流转至医学部主管领导。否决则由经办人根据情况退回,或者要求继续流转,但法律事务小组意见应予以保留,以供医学部主管领导参考。
经法律事务小组审查通过的合同及招标文件模板(且无实质性修改或补充的),可以在法律事务小组备案。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由法律事务小组标注备案编号后,免于法律审核。
第十六条 医学部主管领导对医学部所有合同审核享有终审权,同意则交医学部两办印章保管人用印,否决则由经办人退回。
第十七条 合同的业务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人提出特殊要求的,业务审核部门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特殊原因,经请示医学部主管领导同意,可延长审核时间。
第十八条 合同的法律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人提出特殊要求的,法律事务小组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特殊原因,经请示医学部主管领导同意,可延长审核时间。
第四章 关于技术类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所有技术类合同在条款中应有如下内容:
未经北京大学医学部书面授权,合作方在市场推广或向消费者宣传该技术(含技术产品)过程中,不得利用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大学或北京大学医学部下属单位(机构)、北京大学或北京大学医学部专家、学者、医师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如果合作方违反上述约定,应赔偿北京大学医学部相应经济损失,并按照合同标的额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合同的签章
第二十条 医学部两办印章保管人,应确认合同经过了规定的审核,且审核结果为合格(以《合同流转单》为准),方可在合同上加盖医学部公章。印章保管人和合同签字人不得在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合同上盖章或签字。
第二十一条 不需盖章,凭签字生效的合同,只有北京大学校长、医学部主任或其授权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经办人有责任保证盖章或签字后的合同,与经业务和法律审核的合同在条款内容上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有关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宜的审核用章,也适用本办法,不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日常事务性合同审核后,加盖二级单位公章,需要加盖医学部公章的,经办人凭二级单位介绍信加盖医学部公章。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以北京大学医学部的名义对外签署的重要合同,加盖“北京大学医学部”公章,不得加盖各部门公章或各部门的合同专用章。有北京大学或北京大学医学部书面授权或特殊要求的,可以以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是合同履行、监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过程实施或监控合同中约定的付款、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经办人有责任监控相对方履约情况。合同履行出现异常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法律事务小组。合同履行异常情况下发出的警告、交涉、通知、答复等文件应经法律事务小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的,按本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第七章 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要合同由合同申请单位(组织)和业务职能部门各持一份存档。
第三十条 重要合同,经办人应在合同各方盖章或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一份合同原件交业务职能部门存档。对我方已经签字盖章但最终未签署的合同,经办人也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收回原件,交印章保管人存档。
第三十一条 与合同签订或履行有关的所有谈判记录、来往信函、传真、票据、履约凭证(如交货单)等合同附属文件,由合同执行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自合同项下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之日起,国内合同档案至少保存八年,国外(含港、澳、台)合同档案至少保存十年。涉及政府招标采购的,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章生效后,其中有各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的合同流转单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归档,合同有关的业务资料由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保管。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及相关资料不得随意借阅、复印、处置、销毁、遗失。
第八章 招、投标文件
第三十五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采购大额商品或发包工程,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转让大额商品或技术成果,应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涉及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以北京大学医学部名义编制的招投标文件或拍卖文件,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签字提交、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发出发布之前,均应遵照本办法规定,经过业务审核和法律审核。
第三十八条 招标完成,合同各方完善全部约定条款后,再由法律事务小组进行法律审核。招标合同中应有如下内容条款:以合同各方最终订立的合同条款为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医学部本部,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院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合同,包括各种冠以合同、合约、契约、订单、备忘录、意向书等名称的法律性文件。原则上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重要合同,指以下涉及北京大学医学部重大权益的合同。
1.涉及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本数)资金往来的合同;
2.涉及合资、合作、联营等内容的合同;
3.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
4.其他涉及北京大学医学部重大权益的合同。
(三)日常事务性合同,是指除重要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四)北京大学医学部名义,指缔约方直接使用“北京大学医学部”作为缔约主体,或使用的名义中含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部”、“北医”、“北京医科大学”、“北医大”等字样。
(五)即时清结的业务,指订立、履行和终止同时进行和完成,不发生后续权利义务的业务。
(六)一次性采购,特指非日常性的,非借贷性的商品采购。
(七)一次性业务推广类、宣传品制作类业务,特指因教学、科研或业务合作而需要进行的非日常性市场推广、宣传工作。
(八)经办人,指具体负责合同谈判、签订和合同履行的人员。
(九)商业秘密,指所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北京大学医学部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业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医学部两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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