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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申请的有关规定及表格

发布日期: 2008-10-27

有关表格下载:

附件1  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doc

附件2 公共卫生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简况表 .xls

 

关于调整研究生导师遴选、上岗工作的通知

 

北医(2006)部研字225

各院(部)、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及教学医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20号文件《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定办法的通知》中的决定:“为适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医学部自1995年实行了对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及导师资格的自行审批。19986月始,硕士生导师资格已由各学院(部)按照招生计划和上岗条件自行审批。目前,医学部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已覆盖59个学科、专业,在岗的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已达稳定规模。

为了进一步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以及根据以往及本次(第十二批)医学部博士生导师遴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医学部对长学制学生培养过程及管理的明确,在充分征求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医学部将对现有的研究生导师遴选、上岗工作进行调整:医学部不再进行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资格确认,实施研究生导师岗位制, 即招收并且实际指导研究生者则为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不同,此次修订的《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将指导专业学位和科学学位的导师在上岗条件上的区别予以明确。由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年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前严格按照此规定对拟招生的教师进行审核并整体考虑学科布局,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制定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的规定》完成要求。每年将上岗导师名单报至医学部学位办公室。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061211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

 

200612月修订)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它既不是教学职务中的固定层次,也不是具有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为了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北京大学医学部拟实施研究生导师岗位制。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年制订研究招生计划时严格按照此规定对拟招生的教师进行审核,并将上岗导师名单呈报医学部学位办公室后予以上岗。

硕士研究生导师

一、学科、专业范围

仅限于医学部已有的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职业素质

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自觉坚持求真务实、严谨创新的科学作风;努力追求高尚的师德师风和医德医风。

三、学位

195711以后出生应有硕士以上(含)学位。

四、职称

指导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具备由北京大学医学部评审聘任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

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长学制(II级学科)的导师必须同时具备由北京大学医学部评审聘任的副主师和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

五、论著

近五年来在国内统计源期刊发表的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的学术论著:

指导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一般在6篇以上。

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长学制(II级学科)的导师一般在3篇以上。

六、科研项目

指导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至少应有一项在研的作为课题负责人的国家、省(部)级课题或国家、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的子课题项目。

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长学制(II级学科)的导师至少应有各院()科研主管部门确认的科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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