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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发布日期: 2010-03-09

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9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9类: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

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需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即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不含支架手术);

3、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

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

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

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

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

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

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

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1660

岁的在职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  参加本计划保障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患重大疾病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保障期满后,不

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返还。

3、  互助费的标准为90元。

4、  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二份本计划。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实行30天免责期,31天至90天为减责期,在减责期内患

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慰问金500元,领取互助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的限制。

    二、对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三、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患病会员可以一次性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  每份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  按照职工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证明,首次患病在家休养超过一个月的(按照23

工作日计算),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1500元的休养康复互助金。

    患病后病情反复发作断续休养的,不累计计算休养时间。

3、  因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份每日

20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以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第六条      会员由于下列原因不得享受领取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  在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中同类重大疾病的;

2、  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  因从事放射性工作患上述9类重大疾病的;

4、  医院误诊或者医疗事故的;

5、  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的。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重大疾病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期内的会员“患重大疾病”,其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患病10日内

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  会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3、  提供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类似的医疗机构)医

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病理检验报告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等。

4、  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  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所需由会员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    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

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    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

裁定。

3、    本计划自200811日起执行。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 (单位:元)

 

   互助金领取标准

 

互助费标准

 

慰问金

 

治疗费用

互助金

 

康复休养

互助金

 

生活补助互助金

(每日)

 

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

90

500

5000

1500

20

10100

180

1000

10000

3000

40

20200